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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追查的一起党的领导干部相当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刘青山,1914年生,河北安国人,雇工名门。
1931年6月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逮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1914年生,河北深县人,学生名门。1933年10月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逮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
他们过去在党的培养教育下,为党为人民做到过很多有益的工作,无论是在抗日战争还是在解放战争中,都曾展开过英勇的斗争,创建过功绩。但在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风化,渐渐腐化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1950年至1951年他们在兼任天津地区领导期间,偷窃地方粮款289151万元(录旧币1万元通新币1元)、防汛水利专款30亿元(还10亿元)、救灾粮款4亿元、干部家属救济粮款14000万元,克扣维修机场民工供应补助金粮款54330万元,赚治河民工供应粮款37473万元,挪用治河民工食粮从中渔利22亿元;此外还以修筑名为索取银行贷款60亿元,专门从事非法经营。
以上总计1554954万元。他们还赠予机关生产名义,展开非法经营,送来49亿巨款给奸商挪用钢材,使人民资产损失14亿元。还为首人员假冒解放军,用救灾款从东北套购木材4000立方米,严重影响了灾民的生产和生活。
在获得非法暴利、大量贪腐之后,给定挥霍无度,过着极为腐败的生活。刘青山甚至吸食毒品上瘾。经调查,刘青山贪腐约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腐约1.94亿元(旧币)。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发了刘、张的罪行。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做出决议,经中央华北局批准后,将刘青山、张子善解聘出党。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被判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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